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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月土地增值税收入5189亿 厦门、海口加强楼市调控

发布时间: 2021-09-22 09:18:01

来源: 观点地产网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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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财政部公布的《2021年8月财政收支情况》显示,1-8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0088亿元,同比增长18.4%。其中,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0467亿元,同比增长18.9%;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79621亿元,同比增长17.9%。全国税收收入129627亿元,同比增长19.8%;非税收入20461亿元,同比增长10.4%。

在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契税5464亿元,同比增长24.1%;土地增值税5189亿元,同比增长20.9%;房产税2040亿元,同比增长18.6%;耕地占用税733亿元,同比下降15.4%;城镇土地使用税1378亿元,同比增长4.8%。

同时,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情况方面,1-8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53693亿元,同比增长14.2%。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919亿元,同比增长24.6%;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50774亿元,同比增长13.6%,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47110亿元,同比增长12.1%。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方面,1-8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9213亿元,同比下降7.3%。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1603亿元,同比增长5.7%;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相关支出57610亿元,同比下降7.6%,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支出44335亿元,同比增长13.8%。

央行: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

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加强本外币政策协同,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规定》旨在建立统一的本外币境外贷款政策框架,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以更好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对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目前,相较境外外汇贷款,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较窄,贷款对象仅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口买方信贷相关企业。《规定》放宽了这一限制,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

针对目前本外币境外贷款政策差异较大、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较多的格局,《规定》将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同时鼓励境内银行以本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明确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畴,以体现对跨境贸易结算的支持。

《规定》提出,境内银行应按照宏观审慎的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规定》提出,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规定》指出,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统计。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厦门: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深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9月18日,福建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明确商住用地综合采用限房价、限地价、定配建、定品质、摇号等房地联动出让方式。

此外,《通知》明确,在继续执行现有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参与竞买“法拍房”的人员,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在岛内新购买的一手住房,需取得产权证后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严格执行“认房又认贷”的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以及打击炒作的成果,强化一、二手市场联动,同步推进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和二手住房市场专项整治。

《通知》指出,深化房价地价联动机制是商住用地综合采用限房价、限地价、定配建、定品质、摇号等房地联动出让方式,有利于引导企业理性拿地,同时,通过“定品质”对住宅项目的装修水平、绿色建筑、智慧建筑水平等内容进行明确;新建商品住宅价格一律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的价格,合理定价。;明确参与竞买“法拍房”的人员,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防范通过“法拍房”规避限购政策,堵塞政策漏洞。

《通知》还表示,将严格执行“认房又认贷”的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适度调整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加强市场秩序整治,依据住建部等8部委发布了《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巩固打击炒作的成果,推进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和二手住房市场专项整治。

海口:落户海南人才须缴够12个月个税或社保方可购买首套住房

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海口市购房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

通知提出,落户海南省的人才,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方可购买第一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在第一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6个月,方可购买第二套住房。

未落户海南省的人才,本人家庭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非本省户籍人员,不再区分限购区域与非限购区域,实行全区域限购。非本省户籍家庭购买住房,须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对夫妻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海南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A、B、C、D、E类)在海口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其在海口市购买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的人才,可继续办理落户手续。

本通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 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9月15日,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江西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全省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房地产交易活动各环节开展整治行动。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其中,将重点整治2020年以来信访投诉多、举报反映问题突出的项目和企业。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整治内容涉及四方面。在房地产开发方面,整治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等问题。

在房屋买卖方面,整治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限制或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等问题。

在住房租赁方面,整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等问题。

在物业服务方面,整治未按规定开展承接查验或承接查验发现问题未整改,指定宽带代理商、限制用户选择宽带运营商,对违规装修、高空抛物、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未尽劝阻、报告义务,建设单位拒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等问题。


责任编辑: gu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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