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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该政策自4月17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意见,现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 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增加“贷款额度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计算方法,倍数目前按照10倍计算。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价格、贷款期限、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值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实际贷款额度十分之一的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余额不得提取使用。
二、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提取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需留存12个月的月缴存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2个月的,不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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