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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改房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 2017-03-17 16:01:09

来源: 东方卫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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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住房从产权上大体可以分为公有产权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公有产权住房又可以分为未购公房和已购公房。作为私有产权房和公房的过渡,已购公房统称为房改房。那么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应如何分割?

2005年张先生与刘女士结婚,婚后住房是张先生在结婚前向单位根据结婚申请分配然后购买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他一个人的名字。2015年,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刘女士则提出依法分割张先生名下的房屋。张先生抗辩称,该房屋系房改房,不应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该套房改房。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郑宇律师介绍,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国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基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工龄折算是夫妻间特有的权益。

郑宇律师表示,公房承租权虽然具有婚姻法里“财产性权益”的性质,但其毕竟有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的特性。夫妻一方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权,不能直接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为承租公房作为我国一定历史时期的主要住房形式,肩负的不仅仅是保障承租人一个人的居住利益,同时也往往兼具保障承租人未来配偶等家庭成员居住利益的功能。”郑宇律师说,因此在案例中,法院认定张先生名下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双方平均分割份额。

郑宇律师提醒,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分割上述房屋时应当适当考虑该房的来源以及婚前承租一方贡献较大的因素。“一般情况下,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权一方应当适当多分,同时还可以适当考虑折算双方各自婚前、婚后工龄长短等情况综合判断份额的比例。”郑宇律师说,在特殊情况下,仍然可以判决双方平均分割份额,对此可比照有关公房承租的规定进行判断。也就是说,房改前,如果符合上述关于双方离婚后均可承租公房的规定情形,相对应的房改房分割时,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份额也可以均等。

责任编辑: fengy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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